关于世诚投资旗下基金产品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世诚投资   2018-01-02 本文章1713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中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文件规定,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对旗下自主管理的世诚系列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同时,由我司担任投资顾问产品发生的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事宜,将由相关产品管理人按照税收要求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于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在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会从基金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会导致相关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实际收益降低。敬告广大投资者知悉!

    我司承诺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核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截至目前,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细则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在此特别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相关缴税要求发生改变,我司将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进行相应税务调整。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知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世诚投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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